法院刑事開庭程序

導讀:
法院刑事開庭有什么程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是開庭前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和評議和宣判。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院刑事開庭有什么程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是開庭前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和評議和宣判。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關于法院刑事開庭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刑事開庭有什么程序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是開庭前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和評議和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九十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