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導讀:
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自訴是公訴案件的對稱。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有什么特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特點:
(1)可以調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訴。
①由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當事人就非刑事處罰的內容達成協議并結束訴訟。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②自行和解。自訴人和被告人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使糾紛獲得解決。自行和解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同時必須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保障社會公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否則和解無效。
③撤回自訴,是指自訴人在起訴后,基于某種原因,放棄這項權利而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自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后,依法決定是否準許撒訴。
(2)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關聯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而提起的訴訟。反講應當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反訴一經成立,即使原自訴人撤回自訴,也不會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