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原合同的管轄約定有效嗎 如何確定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

導讀:
實踐中,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往往在合同中對于管轄法院進行了約定。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后,只能在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權利,而不能超出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行使權利。接下來由大律網債的擔保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實踐中,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往往在合同中對于管轄法院進行了約定。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后,只能在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權利,而不能超出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行使權利。那么,債權轉讓原合同的管轄約定有效嗎?債權轉讓合同可以解除嗎?接下來由大律網債的擔保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債權轉讓原合同的管轄約定有效嗎
債權轉讓原協議約定管轄是可以的。
一、債權轉讓協議的結果只是由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但不能改變案件管轄。
所謂債權轉讓,就是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將其擁有的合法有效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由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行使對原債務人的債權。債權轉讓生效后,債權受讓人承受原債權人的一切權利義務,可行使對原債務人的債權,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同時原債務人可對債權受讓人行使一切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債權轉讓的結果,并不能創設新的權利,僅是債權人的改變而已。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后,只能在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權利,而不能超出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行使權利。基于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而產生的管轄亦不會因債權轉讓而改變。新的債權人即債權受讓人主張債權時,只能依據原債務關系產生的管轄解決爭議。
二、債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管轄只適用于協議雙方,不適用于原債務人。
債權轉讓協議的雙方是丙公司與甲公司,因此債權轉讓協議中爭議管轄的約定僅適用于丙公司與甲公司,如果他們之間因為債權的轉讓發生爭議,可以適用協議中約定的管轄。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管轄約定對乙公司沒有約束力,因為乙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并沒有對管轄做出約定。
如何確定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債權轉讓管轄地如何選擇呢?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最高院如何認定債權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合同實踐中,有的法務人員和律師朋友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就說明交易沒有完成,應該返還,并恢復原狀。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并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 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后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