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管轄權可以轉移嗎

導讀:
后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對乙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天津丙公司,并約定雙方若發生爭議,管轄地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并同日將債權轉讓協議通知了乙公司。債權轉讓的結果,并不能創設新的權利,僅是債權人的改變而已。因此,本案中丙公司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以債權受讓人的身份起訴乙公司承擔債務履行責任,只能依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而不能以債權轉讓協議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約定確定管轄。因此,若由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法院受理本案,則其受理糾紛的案由應為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糾紛,不應將債務人乙公司列為本案被告。那么債權轉讓的管轄權可以轉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對乙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天津丙公司,并約定雙方若發生爭議,管轄地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并同日將債權轉讓協議通知了乙公司。債權轉讓的結果,并不能創設新的權利,僅是債權人的改變而已。因此,本案中丙公司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以債權受讓人的身份起訴乙公司承擔債務履行責任,只能依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而不能以債權轉讓協議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約定確定管轄。因此,若由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法院受理本案,則其受理糾紛的案由應為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糾紛,不應將債務人乙公司列為本案被告。關于債權轉讓的管轄權可以轉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的管轄權可以轉移嗎
債權轉讓協議的結果只是由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但不能改變案件管轄。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署了一份模板加工定做合同,甲公司給乙公司提供模板加工服務、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加工費用,并約定雙方若發生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中明確合同簽訂地為西安。后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對乙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天津丙公司,并約定雙方若發生爭議,管轄地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并同日將債權轉讓協議通知了乙公司。因乙公司拖欠加工費,丙公司依據債權轉讓協議將甲公司與乙公司起訴至甲公司住所地天津人民法院,乙公司遂提出管轄權異議。
針對本案中的管轄權爭議,筆者認為:甲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的管轄約定,只能適用于甲公司與丙公司的爭議,丙公司對乙公司的起訴,應依據甲、乙公司合同中的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即西安的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債權轉讓協議的結果只是由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但不能改變案件管轄。
所謂債權轉讓,就是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將其擁有的合法有效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由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行使對原債務人的債權。債權轉讓生效后,債權受讓人承受原債權人的一切權利義務,可行使對原債務人的債權,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同時原債務人可對債權受讓人行使一切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債權轉讓的結果,并不能創設新的權利,僅是債權人的改變而已。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后,只能在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權利,而不能超出原債權人的權利范圍行使權利。基于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而產生的管轄亦不會因債權轉讓而改變。新的債權人即債權受讓人主張債權時,只能依據原債務關系產生的管轄解決爭議。
因此,本案中丙公司若依據債權轉讓協議以債權受讓人的身份起訴乙公司承擔債務履行責任,只能依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而不能以債權轉讓協議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約定確定管轄。
二、債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管轄只適用于協議雙方,不適用于原債務人。
債權轉讓協議的雙方是丙公司與甲公司,因此債權轉讓協議中爭議管轄的約定僅適用于丙公司與甲公司,如果他們之間因為債權的轉讓發生爭議,可以適用協議中約定的管轄。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管轄約定對乙公司沒有約束力,因為乙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并沒有對管轄做出約定。債權轉讓協議中爭議管轄的約定適用于債權轉讓協議履行中的爭議,但本案并非債權轉讓協議履行中的爭議,而是債權受讓人成為債權人后行使債權時發生的爭議,因此,該管轄約定不適用于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