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的管轄權

導讀:
債權轉讓后怎樣規定管轄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后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理,如果債權債務有簽訂合同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債權轉讓后的管轄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后怎樣規定管轄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后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理,如果債權債務有簽訂合同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債權轉讓后的管轄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后怎樣規定管轄權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后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理,如果債權債務有簽訂合同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