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管轄權一并轉讓嗎

導讀:
日常生活中,債權債務比較常見的了,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若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原合同中約定了管轄,債權轉讓后管轄權一并轉讓嗎?
債權轉讓后管轄權一并轉讓嗎
債權轉移后管轄法院不能根據轉移后債權債務關系確定,由原債權債務關系確定法院誰具有管轄權,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法院。
債權轉讓的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于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類型的會計處理。
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一)債權轉讓時,由誰通知債務人方
債權轉讓時只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讀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只能是債權人(權利轉讓人)。更進一步說明了只有轉讓債權的人,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和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到達特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轉讓行為方能生效。
(二)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口頭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證據。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待轉讓通知的形式與原權利義務關系的表現形式相對應平衡,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為特征,也能保證債權的有效轉移,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三)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是什么
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