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轉讓規定

導讀:
簽訂借款合同是產生主債權債務的原因之一,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抵押財產是債務擔保的方式之一,而債權人也可以轉讓債權的,那么主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轉讓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主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轉讓規定
抵押權不能單獨于債權轉讓,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債權轉讓的特征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