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可以突破仲裁管轄嗎

導讀:
債權轉讓,不能突破仲裁管轄的約定,必須按照原債權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專屬管轄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轄權,而不排除仲裁管轄權。債權轉讓協議主體不同,可分兩種情況討論:1、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三方共同簽署。因為,他只要通過債權轉讓,由受讓方將自己列為被告,就可以輕而易舉地選擇法院。那么債權轉讓后可以突破仲裁管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不能突破仲裁管轄的約定,必須按照原債權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專屬管轄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轄權,而不排除仲裁管轄權。債權轉讓協議主體不同,可分兩種情況討論:1、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三方共同簽署。因為,他只要通過債權轉讓,由受讓方將自己列為被告,就可以輕而易舉地選擇法院。關于債權轉讓后可以突破仲裁管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后可以突破仲裁管轄嗎
不可以。債權轉讓,不能突破仲裁管轄的約定,必須按照原債權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
仲裁能否排除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因此,專屬管轄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轄權,而不排除仲裁管轄權。
債權轉讓協議主體不同,可分兩種情況討論:
1、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三方共同簽署。在此情形下,若該協議管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有效。因為協議管轄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體現,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只要協議管轄合法有效,就對當事人和法院產生約束力。
2、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與受讓人簽署,債務人并未參與。在此情形下,根據受讓人起訴對象的不同,又可分為三種情形:
(1)若受讓人起訴債權人,該協議管轄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屬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2)若受讓人起訴債務人,該協議管轄對其沒有約束力。由于債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受讓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所做的關于管轄權的約定也只能約束債權人與受讓人,而不能約束作為第三人的債務人。因為,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未經第三人同意,合同當事人不能替第三人設定負擔,否則,該部分條款無效。
(3)受讓人能否同時將債權人和債務人列為被告?該問題表面看似乎與訴訟管轄無關,實際上關系巨大。如果受讓人能同時將債權人和債務人列為被告,而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協議管轄又有效,這樣就可能出現一種局面,即債權人想在哪里起訴債務人就可以在哪里起訴。因為,他只要通過債權轉讓,由受讓方將自己列為被告,就可以輕而易舉地選擇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