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雙清”期間住宅類違法建筑房產證遺留問題的通知

導讀:
對不按“雙清”通知要求辦理的建設單位,由市“雙清”辦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逾期仍未接受處理的,有關部門依法暫停辦理其房屋銷售、抵押登記和新建項目的規劃、用地審批等手續,市“雙清”辦根據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及建設單位的有關資料,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審定,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負責對有關部門出具的結論性意見進行審查,簽署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的意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規費的,由市有關部門下達追繳通知,市“雙清”辦負責督促落實。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雙清”期間住宅類違法建筑房產證遺留問題的通知
濟政字〔2005〕5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妥善解決“雙清”工作中查處的住宅類建筑房屋所有權證遺留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納入“雙清”范圍的住宅類違法建筑。
二、職責分工
市“雙清”辦:負責初審、檔案管理及審查、登記發證和發證后處理的具體轉辦、協調工作;負責督促落實各有關部門在登記發證后對建設單位的處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土地手續不完善的進行用地審查,并就土地問題對房屋確權發證出具結論性意見。
市規劃局:負責對規劃手續不完善的進行規劃審查,并就規劃問題對房屋確權發證出具結論性意見。
市建委:負責對房屋質檢手續不完善但經鑒定不影響使用安全的,補辦質量驗收及備案手續。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違法當事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組織實施拆除。
市建委、國土資源局、人防辦:負責發證工作中有關規費的追繳。
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負責對有關部門出具的結論性意見進行審查,簽署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的意見。
市房管局:負責對經聯合審批認定符合發證條件的予以確權發證。
三、辦理程序
建設單位根據市“雙清”辦的要求,到建設工程所在區的“雙清”辦報送有關資料。各區“雙清”辦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對建設工程有關資料進行初審后,匯總有關資料上報市“雙清”辦。
市“雙清”辦對區“雙清”辦上報的材料審查后,組織建設單位填寫《“雙清”期間違法建筑處理聯合審批表》,并視不同情況轉市有關部門審查處理。
市有關部門要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結論性審查意見,并在《“雙清”期間違法建筑處理聯合審批表》上簽章后,送市“雙清”辦。
市“雙清”辦根據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及建設單位的有關資料,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審定。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對上報材料和意見進行綜合審查,確定處理意見。市“雙清”辦將處理情況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對經審查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建設單位持相關資料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初始登記發證手續。
四、有關要求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的意見依法接受處理。對手續不全但符合城市規劃的,限期補辦手續并補繳規費;對輕微影響城市規劃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處理意見限期整改,并補繳規費后辦理手續;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城管執法局下達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規費的,由市有關部門下達追繳通知,市“雙清”辦負責督促落實。對一次性繳費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應向市“雙清”辦提出申請,制定繳款計劃,報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同意后按計劃繳納。對仍逾期不繳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不按“雙清”通知要求辦理的建設單位,由市“雙清”辦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逾期仍未接受處理的,有關部門依法暫停辦理其房屋銷售、抵押登記和新建項目的規劃、用地審批等手續。各責任審批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熱情服務,凡本單位責任范圍內的工作不得推諉敷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部門或個人,由監察部門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緊密配合,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納入“雙清”范圍的特殊非住宅類違法建筑,經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批準后,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