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導讀:
房屋抵押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抵押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合同法,法律知識大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原告中國**工業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南路30號。
法定代表人張*俠,總裁。
委托代理人鞏-沙,**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左權,**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光大銀行,住所地北京市復興門外大街6號。
法定代表人劉*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文,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鈞,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華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谑心虾铰?8號。
法定代表人孫*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建析,**華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第三人****僑業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56號。
法定代表人孫*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段-剛,****僑業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建析,****僑業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
第三人**金馬長城房產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8號陽光廣場。
法定代表人仇*憲,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路,**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興,**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訴被告中國光大銀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第三人**華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僑)、第三人****僑業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僑業)、第三人**金馬長城房產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筒稱金馬房產)委托貸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鞏-沙、左權,被告光大銀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李-鈞,第三人**僑業的委托代理人劉-建析、段-剛,第三人金馬房產的委托代理人王*路、黃-興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公司訴稱,1995年底,我公司和中國投資銀行總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現已被光大銀行兼并)、第三人**華僑簽訂了委托貸款協議,約定,由我公司委托**營業部貸放給**華僑美元1000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9%。貸款到期后,**華僑僅在1996年12月31日支付我公司750萬元外,其余貸款本息一直未能歸還。截止到1999年7月,其共拖欠本金美元1000萬元、利息約美元194萬元。另,我公司曾要求**華僑提供借款擔保。**華僑同意用其子公司—**僑業在北京陽光廣場項目上享有的房產權益做抵押。在實際辦理手續過程中,**華僑提出其在北京陽光廣場所享有的只是預售權益,所以只能用其和陽光廣場的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的方式辦理抵押手續。我公司同意上述做法,并和陽光廣場的開發商金馬房產簽署了房屋預售合同和相關的文件。在這些文件中,金馬房產確認我公司已向其支付美元1000萬元的房款,并已一次付清,其用意是證明一旦**華僑未能償還美元1000萬元的貸款本息,我公司則可享有預售合同項下的房產權益。在委托貸款到期后,我公司多次向金馬房產主張預售合同項下的房產權益,但金馬房產一直以合同已作廢為由不予理睬。1998年4月,**僑業承諾在同年6月底之前歸還委貸的本息。綜上,我公司認為我公司和**華僑借款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金馬房產和我公司以簽訂預售方式的抵押合同,由于未能辦理抵押手續,金馬房產應該承擔因抵押無效而導致的過錯賠償責任。故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華僑、**僑業、金馬房產償還上述欠款本息、罰息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