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與經銷合同的主要區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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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經銷合同的主要區別在哪
行紀合同與經銷合同的主要區別為: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提供商品的廠商、銷售商處買進商品,然后再轉賣給第三人,提供商品的廠商與轉賣關系的第三人不發生任何合同關系。經銷商依經銷合同取得經銷商品的所有權,其經銷活動的市場風險由經銷商自己承擔,行紀人以行紀合同并未取得代售商品的所有權,代售商品的市場風險(如因行情變化而滯銷等)由委托人承擔。經銷商在經銷活動中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購入與賣出之間的差價;行紀人在代售活動中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賣出后的傭金。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諾成、非要式并轉移標的物占有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經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身份,約定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間就特定商品繼續進行交易的協議,屬于買賣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合同(又稱“信托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