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中雇員受害賠償法律關系

導讀:
核心內容:在建筑施工的雇員中,關于受害賠償中的法律關系是如何的呢?他們之間存在著哪些特殊的內容呢?下文將會結合相關的法規進行分析,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按照我國的傳統法學理論,雇傭關
核心內容:在建筑施工的雇員中,關于受害賠償中的法律關系是如何的呢?他們之間存在著哪些特殊的內容呢?下文將會結合相關的法規進行分析,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按照我國的傳統法學理論,雇傭關系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系。因而,勞動者在公有制單位利用公有的生產資料從事生產勞動,并不是雇傭勞動,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關系不是雇傭關系。
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階層構成發生了新變化,勞動力就業形式日趨多樣化,社會分配形式日趨多元化,不能再簡單地以生產資料私有即用人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來區分勞動法律關系和雇傭法律關系。《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等各種單一所有制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上述企業與其勞動者(有的稱雇工、雇員)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都屬勞動法律關系,由《勞動法》調整。
那么,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區分勞動法律關系和雇傭法律關系?筆者認為,在勞動者(雇員)成為某主體(企業或組織)的成員并在其監督下提供勞務的前提下,應當主要從接受勞動者(雇員)提供勞務的主體上來區分和界定,凡是接受提供勞務的主體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用工權,即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條件,與向其提供勞務的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和合法用工權的“組織”或個人,如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建筑隊、農村承包戶等,與向其提供勞務的勞動者或雇工、雇員之間只能發生雇傭法律關系。具體認定是否存在雇傭關系,還要從雙方之間有無雇傭合同(口頭的或書面的)、受雇人有無報酬、受雇人有無提供勞務、受雇人是否受雇傭人的監督和指揮等方面全面考察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