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責任關系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責任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責任認定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確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確定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一種證據,并非唯一證據。認定當事人樂某站立在公路上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是引發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確定,雖然黃某、樂某的行為存在過錯,但該過錯與受害者萬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應對受害者萬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責任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責任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責任認定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確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確定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一種證據,并非唯一證據。認定當事人樂某站立在公路上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是引發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確定,雖然黃某、樂某的行為存在過錯,但該過錯與受害者萬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應對受害者萬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責任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責任關系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責任認定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確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確定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一種證據,并非唯一證據。
【案情】
2012年11月13日4時50分許,李某駕駛貨車途徑某處時,與前方對向行駛的客車交會時,李某駕駛貨車向右避讓,致使貨車右前角位置碰撞停在慢車道內的正三輪摩托車(由萬某駕駛,為其前方黃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停在慢車道內排除故障提供照明)及站立在兩輛摩托車左側的萬某、黃某、樂某三人,并碾壓萬某,造成萬某當場死亡、黃某、李某受傷。后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夜間駕駛嚴重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與對向來車交會時,未按操作規范駕駛,降低行駛速度,未確保安全行車,是引發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認定當事人萬某夜間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未緊靠道路右側停放,未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且在道路停留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是引發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認定當事人黃某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排除故障未緊靠道路右側,且在道路停留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是引發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認定當事人樂某站立在公路上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是引發本次事故的又一原因,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分歧】
關于當事人黃某、樂某是否應對受害者萬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存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是確定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重要證據,黃某、樂某的行為經交警認定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黃某、樂某的行為存在過錯,故應對受害者萬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確定,雖然黃某、樂某的行為存在過錯,但該過錯與受害者萬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應對受害者萬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引發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的判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確定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的一種證據,民事法律賠償責任認定不應當單純以交通事故認定來確定,還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方面的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其中因果關系的確定是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大難題。
司法實踐中,我們認定因果關系一般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依循社會生活的共同準則,公平正義觀念及善良風俗習慣和人之常情對因果關系是否存在而作出的一個判斷。認定相當因果關系成立,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該事件為損害發生的不可或缺的條件;(2)該事件實質上增加了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
本案中,當事人黃某雖具有“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排除故障未緊靠道路右側,且在道路停留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過錯行為,但該過錯行為與受害者萬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為事故發生時當事人黃某及其所有的正三輪摩托車均處于靜止狀態,且黃某及其所有的正三輪摩托車均未與受害者萬某發生過任何碰撞,在貨車撞擊黃某之前,受害者萬某已經死亡,黃某的行為并不是造成本案受害者萬某死亡不可或缺的條件,亦未實質上增加了造成萬某死亡的客觀可能性。同理,樂某的“站立在公路上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過錯行為僅是造成本人受傷的一個原因力,與萬某的死亡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黃某、樂某均不應對于受害者萬某的直系親屬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