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比例有什么關系

導讀:
公安機關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責任承擔關系本案發生在《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以前,筆者對孟村縣法院之前審判交通事故判決案件進行粗略統計,涉及案件無一例外完全按照公安機關責任認定判決當事人應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研究的深入,交通事故原因責任與民事責任的不同在理論界逐漸澄清。因此,被告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基礎上,要適當承擔更多的民事責任。具體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例,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本案判決被告承擔了65%民事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比例有什么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責任承擔關系本案發生在《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以前,筆者對孟村縣法院之前審判交通事故判決案件進行粗略統計,涉及案件無一例外完全按照公安機關責任認定判決當事人應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研究的深入,交通事故原因責任與民事責任的不同在理論界逐漸澄清。因此,被告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基礎上,要適當承擔更多的民事責任。具體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例,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本案判決被告承擔了65%民事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比例有什么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民事賠償比例有什么關系
【案情】
2002年8月29日,被告于某無證駕駛其購買個人拼裝挖掘機在公路通行中,與對面騎自行車行進的原告相撞,造成在自行車后座上的原告女兒(3歲)死亡、原告受傷及原被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縣交警隊作出責任認定,以原告未靠右通行,被告無證駕駛個人組裝挖土機為由,認定原被告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原告不服,申請重新認定,市交警支隊作出重新認定書,維持縣交警隊責任認定。原告因對交警部門責任認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30000元。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主張交警隊違反辦案程序,認定事實錯誤。主要理由有:1、交警隊現場標識圖無肇事車輛長寬、死亡人的位置標示;2、現場圖無當事人及見證人簽字;3、被告肇事車輛兩前輪寬2.1米,路面寬4米,雙方均認可撞的是左前輪,現場圖標示撞擊位置距路南側1.6米,由此推算,挖土機前右輪就在路外了,顯然不實。
【審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程序違法,且與事實不符,但無證據證實,對責任認定書予以采信。但責任認定書只是對交通事故原因責任的確認,并不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劃分,本案是機動車致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作為機動車一方應適當承擔更多民事責任。綜合考慮,由被告承擔65%民事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賠償17423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公安機關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責任承擔關系
本案發生在《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以前,筆者對孟村縣法院之前審判交通事故判決案件進行粗略統計,涉及案件無一例外完全按照公安機關責任認定判決當事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法官認識到責任認定書有不妥當之處,在法律規定還不明確的時期,一般無勇氣去承擔法律風險,均以“穩妥”方式按責任認定書進行判決賠償,可以說,責任認定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劃分。隨著研究的深入,交通事故原因責任與民事責任的不同在理論界逐漸澄清。法律具有社會性,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也必然要考慮社會因素,對弱勢群體要給予一定的保護。僅僅依據原因責任進行民事賠償劃分,有失社會公正。本判決也正是在這種理論得到廣泛認同時期作出的。本案中,法院采信了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但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認定只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造成事故原因責任的確認,法院還應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基礎上,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確定被告民事責任。
在機動車致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無論從機動車運營主體相對非機動車行人社會整體的強勢地位,還是從機動車一方運營中獲得利益同時給社會增加危險性來說,均應承擔更多的民事責任。因此,法律對機動車一方加害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較高,其目的在于加重加害人的民事責任,使受害人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也有利于避免更多的交通事故發生,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生命價值原則的法律精神。因此,被告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基礎上,要適當承擔更多的民事責任。從另一角度說,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足以說明原告對事故發生有明顯的過失,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適當減輕被告的民事責任。具體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例,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本案判決被告承擔了65%民事責任。
2003頒布的《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對此已作出明確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該規定可以看出民事責任并不是完全按責任認定劃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