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釋放余罪算累犯嗎

導讀:
為了懲治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累犯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的法定期限內再次進行犯罪的,可能會構成累犯,會被從重處罰。那么,刑罰釋放余罪能否算累犯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罰釋放余罪算累犯嗎
刑罰釋放余罪不算累犯,因為余罪屬于審判過程中遺漏的犯罪,而累犯釋放后在五年內又犯罪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根據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