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后具體要監管多久

導讀:
我國刑法一般對假釋已決犯規定了應當接受當地基層組織和公安機關的監督的條文,并未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監管條文。而減刑則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的刑罰,包括從較重的刑種減為較輕的刑種或者從較長的刑期減為較短的刑期,刑法沒有規定考驗期限,對于被減去的刑罰也不存在再次執行的問題。
一、刑滿釋放后具體要監管多久
1、刑滿釋放后一般不需要監管。刑滿釋放人員是不需要被監督的。我國刑法一般對假釋已決犯規定了應當接受當地基層組織和公安機關的監督的條文,并未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監管條文。
2、法律依據:《刑法》
第八十四條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假釋、刑滿釋放、監外執行、緩刑、減刑的區別
1、假釋與刑滿釋放的區別
(1)(假釋雖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監禁回到社會上去,但卻是附有條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不犯新罪。假釋保留有執行原判刑罰剩余刑期的可能性。
(2)而刑滿釋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無條件地回到社會上去,不存在執行剩余刑期的問題。
2、假釋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1)假釋是根據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悔改表現而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沒有再犯新罪,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不存在再收監執行的問題。
(2)而監外執行則是為了解決犯罪分子某些特殊情況,諸如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等,而采取的暫不在監內執行的臨時性措施。一旦妨礙在監內執行的因素消失時,如果刑期未滿,即使在監外執行期間沒有再犯新罪,仍須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3、假釋與緩刑的區別
(1)假釋是在犯罪分子執行一定刑期后,根據其在執行期間的悔改表現裁定的。它只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剩余刑期,不能適用于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卻可以適用于被判處較長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而緩刑則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全部刑罰,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它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的。
4、假釋與減刑的區別
(1)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且已經執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限和必須遵守的條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就應依法撤銷假釋,將其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合并處理。
(2)而減刑則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的刑罰,包括從較重的刑種減為較輕的刑種或者從較長的刑期減為較短的刑期,刑法沒有規定考驗期限,對于被減去的刑罰也不存在再次執行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