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常見分類

導讀:
2、特殊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一、累犯的常見分類
1、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2、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關于特別累犯。
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累犯的認定有何規定
1、一般累犯條件:
(1)罪種,都是故意罪;
(2)刑種,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時間前提,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期滿以后,5年以內;
(4)年齡條件:犯罪時年滿18歲§主刑執行完畢。
2、特殊累犯: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動犯罪;
(3)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