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安置房買賣后怎么辦理房產證

導讀:
安置房是給予被征收人的拆遷安置補償,而被拆遷人取得安置房后,辦理產權登記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房屋所有人可以買賣房屋的,那么民法典安置房買賣后如何辦理房產證?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安置房買賣后怎么辦理房產證
買賣安置房的,買受人需要向稅務部門繳納契稅,取得完稅憑證后,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二、安置房買賣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常見的安置房買賣糾紛,有賣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等。
發生安置房買賣糾紛的時候,主要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這三個方式來解決:
1、協商解決,這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那么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