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買賣合同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導讀:
4、實踐中,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由房管部門批準交易并著手核發房產證。那么安置房買賣合同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實踐中,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由房管部門批準交易并著手核發房產證。關于安置房買賣合同管轄法院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安置房買賣合同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1、房屋買賣合同的管轄法院,按照房屋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3、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
2、實踐中,購房者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并未規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暫時不能發生轉移。
4、實踐中,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由房管部門批準交易并著手核發房產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