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不配合股權變更能否提存

導讀:
被執行人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貨幣、不動產、股權等,那么申請執行人不配合股權變更能否提存?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申請執行人不配合股權變更能否提存
申請執行人不配合股權變更,造成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法院申請提存,并且通知債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的效力是怎樣的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4、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