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彩禮返還共同生活時間如何認定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如果男女如果要結婚的話男方是要準備彩禮的,但是很多時候雙方在彩禮問題上產生糾紛。比如一方想要離婚,那么在民法典中彩禮返還共同生活時間如何認定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民法典彩禮返還共同生活時間如何認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歸納出,夫妻共同生活認定的要點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
(5)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返還彩禮的金額如何確定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關系。根據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提出解除人身關系的一方一般來說應該負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約,裁判就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如女方提出,則應多予支持返還;
2、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一般來說,結婚時間較長,男女雙方受婚姻及家庭約束也越大。雙方如果結婚的時間較長,則返還的彩禮數額應酌情較低,反之,則應多于返還;
3、有無生育子女。一般來說,如果生育子女,則減少返還;沒有生育子女,則增加返還;
4、財產使用情況。這里著重說明財產使用情況。就筆者審判實踐而言,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禮已經在雙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為辯解理由而拒絕返還。此種辯解意見也不無道理,如男女雙方確實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禮費用,則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但司法實踐中,持有彩禮的一方舉證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無法舉證用于家庭支出。在這點上是否應減低彩禮持有人的舉證責任是另外值得探討的問題;
5、雙方經濟狀況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經濟稍微困難的一方應得到適當照顧,經濟較為優越一方應酌情讓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