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生活能不能返彩禮

導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生活能不能返彩禮案情簡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生活原告郭某與被告呂某于2009年8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因雙方都到了結婚年齡在雙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人便匆匆訂立婚約。兩人湊合了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3月12日舉行結婚儀式。在此時間段內男方郭某共計給付女方呂某彩禮金21200元。本案適用前款第()項的規定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返還彩禮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的審理結果也依照上述規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萬千多元錢是因為彩禮應返還多少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進行詳細規定般是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的過錯確定。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生活能不能返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生活能不能返彩禮案情簡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生活原告郭某與被告呂某于2009年8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因雙方都到了結婚年齡在雙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人便匆匆訂立婚約。兩人湊合了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3月12日舉行結婚儀式。在此時間段內男方郭某共計給付女方呂某彩禮金21200元。本案適用前款第()項的規定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返還彩禮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的審理結果也依照上述規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萬千多元錢是因為彩禮應返還多少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進行詳細規定般是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的過錯確定。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生活能不能返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生活能不能返彩禮
案情簡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生活
原告郭某與被告呂某于2009年8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因雙方都到了結婚年齡在雙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人便匆匆訂立婚約。兩人湊合了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3月12日舉行結婚儀式。在此時間段內男方郭某共計給付女方呂某彩禮金21200元。因雙方沒有夫妻感情并且從相識到現在沒有共同生活過現起訴離婚同時要求被告返還彩禮金21200元。
法院判決
嵩縣人民法院于〇年月日做出(2014)嵩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準予原告郭某與被告呂某離婚被告呂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日內返還原告郭某彩禮14840元被告呂某的個人財產組合皮革沙發1套(單人沙發1個雙人沙發1個長沙發1個)26英寸海信牌液晶彩色電視機1臺茶幾1個棉被4床毛毯3條太空被1床單子16條歸被告呂某所有駁回原告郭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關于彩禮返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風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適用前款第()項的規定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返還彩禮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的審理結果也依照上述規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萬千多元錢是因為彩禮應返還多少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進行詳細規定般是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的過錯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