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閃電離婚案談彩禮返還問題

導讀:
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彩禮款,因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原告當庭未提供因給被告彩禮而造成生活困難的證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退還彩禮款的法定條件。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雙方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那么從閃電離婚案談彩禮返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彩禮款,因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原告當庭未提供因給被告彩禮而造成生活困難的證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退還彩禮款的法定條件。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雙方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關于從閃電離婚案談彩禮返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提示:原告葉某和被告劉某于2006年11月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2008年12月2日典禮同居生活,2009年1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無子女。
【案情】
原告葉某。
被告劉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1月經人介紹認識,雙方不到一個月即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導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經常生氣,后被告外出務工,不盡夫妻義務,現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特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分割財產,并要求被告退還彩禮款。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雙方感情不好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有外遇,雙方感情不好是事實,但并沒有經常生氣,現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退還彩禮款,如原告堅持要求離婚,原告必須支付10000元。
[審判]
經審理查明:原告葉某和被告劉某于2006年11月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2008年12月2日典禮同居生活,2009年1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無子女。原被告均無個人財產,也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由于原被告相識時間較短,缺乏相互了解,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5月份分居至今。為此,原告訴來本院,請求處理。
[評析]
筆者認為,由于本案原被告相識時間較短,缺乏了解,即登記結婚?;楹箅p方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彩禮款,因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原告當庭未提供因給被告彩禮而造成生活困難的證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退還彩禮款的法定條件。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求不應支持。
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于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page]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雙方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且給對方當事人生活造成困難的,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因此,要求返還彩禮的,是合情合理的。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F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紤]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