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付彩禮基于風俗離婚要求返還于法無據

導讀:
結婚初期雙方感情較好,后因瑣事發生矛盾,黃某曾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陶某離婚,后被法院判決不予準許,判決后雙方未同居生活。今年4月,陶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黃某離婚,依法分割財產。庭審中查明,黃某在婚前曾兩次按習俗通過其父母給付原告陶某彩禮款2.6萬元。雙方的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關于被告黃某要求原告陶某返還彩禮款的問題,原則上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作為彩禮是否返還的判斷標準,已經結婚的除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外,彩禮不用返還。因此,被告黃某要求原告陶某返還彩禮款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婚前給付彩禮基于風俗離婚要求返還于法無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初期雙方感情較好,后因瑣事發生矛盾,黃某曾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陶某離婚,后被法院判決不予準許,判決后雙方未同居生活。今年4月,陶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黃某離婚,依法分割財產。庭審中查明,黃某在婚前曾兩次按習俗通過其父母給付原告陶某彩禮款2.6萬元。雙方的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關于被告黃某要求原告陶某返還彩禮款的問題,原則上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作為彩禮是否返還的判斷標準,已經結婚的除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外,彩禮不用返還。因此,被告黃某要求原告陶某返還彩禮款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婚前給付彩禮基于風俗離婚要求返還于法無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很多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及偏遠地區,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還相當盛行。這種基于風俗習慣而不得已為之的彩禮給付在離婚時應否返還,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該解釋實施以來南通市首例不支持彩禮返還案
當被告黃某日前在與妻子的離婚中,被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與原告陶某離婚并駁回其要求原告陶某返還1.8萬元彩禮款的請求時,盡管對自己花費2.6萬元彩禮款,結婚才兩年多,如今離婚卻分文也不能返還的判決有些想法,可他仍無奈地接受了這份依法作出的判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現在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如東縣兵房鎮陶某與黃某于1999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2001年10月登記結婚,未有生育。結婚初期雙方感情較好,后因瑣事發生矛盾,黃某曾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陶某離婚,后被法院判決不予準許,判決后雙方未同居生活。今年4月,陶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黃某離婚,依法分割財產。
審理中,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法院準予離婚;但因被告生活困難,要求原告返還彩禮款1.8萬元。庭審中查明,黃某在婚前曾兩次按習俗通過其父母給付原告陶某彩禮款2.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2003年4月21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夫妻分居生活近一年且被告黃某在庭審中也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對原告陶某的離婚請求予以準許。雙方的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關于被告黃某要求原告陶某返還彩禮款的問題,原則上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作為彩禮是否返還的判斷標準,已經結婚的除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外,彩禮不用返還。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已于2001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且被告黃某提供的其所在村出具的證明中僅以推斷性的文字說明被告家庭經濟較為困難而未提供被告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事實,法院難以據此認定被告確實生活困難,另外被告也未能提供因婚前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因此,被告黃某要求原告陶某返還彩禮款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法判決原告陶某與被告黃某離婚;各自婚前財產(略)仍歸各自所有;婚后(略)財產歸原告,(略)歸被告;駁回被告黃某要求原告陶某返還彩禮款1.8萬元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