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為結婚所送物品是否應予返還?

導讀:
某區甲、乙二人2006年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乙一直住在父母家,偶爾由于時間原因留宿于甲家。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為甲、乙雙方關系的認定,如果認定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那么同居期間購買的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等物品為共同所有,甲只能要求返還自己所有的份額;如果認定甲、乙雙方不存在同居關系,那么甲為結婚先后購買并送于乙的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等物品則為甲按照習俗給付乙的彩禮,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乙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返還甲所給付的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那么分手后為結婚所送物品是否應予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區甲、乙二人2006年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乙一直住在父母家,偶爾由于時間原因留宿于甲家。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為甲、乙雙方關系的認定,如果認定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那么同居期間購買的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等物品為共同所有,甲只能要求返還自己所有的份額;如果認定甲、乙雙方不存在同居關系,那么甲為結婚先后購買并送于乙的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等物品則為甲按照習俗給付乙的彩禮,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乙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返還甲所給付的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于分手后為結婚所送物品是否應予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某區甲、乙二人2006年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乙一直住在父母家,偶爾由于時間原因留宿于甲家。至2009年,甲為了與乙結婚,先后購買了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送于乙,后來乙一直尋找各種理由不與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關系逐漸惡化。甲要求乙返還所送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未果,出于無奈將乙告上法庭。本案中乙是否應返還甲為結婚所送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
【爭議焦點】
甲乙雙方是否屬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
【律師點評】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為甲、乙雙方關系的認定,如果認定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那么同居期間購買的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等物品為共同所有,甲只能要求返還自己所有的份額;如果認定甲、乙雙方不存在同居關系,那么甲為結婚先后購買并送于乙的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等物品則為甲按照習俗給付乙的彩禮,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乙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返還甲所給付的鉆戒、鉑金項鏈、鉆石吊墜。
【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