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聘禮是否返還案例

導讀:
原告訴稱: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萬后,第一被告不愿意與原告結婚,還拒不返還定金,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禮金,返還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鋒摩托車一部,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期間,原告楊xx稱,考慮被告周xx、周文xx為“婚禮”的花費,同意其返還聘金15萬元,但摩托車必須返還。被告周xx與原告楊xx之間未登記結婚就以夫妻名義生活,應當認定是同居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應予解除。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登記結婚,他們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贈與所附的條件沒有成就,被告應將收取的禮金返還給原告。那么結婚聘禮是否返還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訴稱: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萬后,第一被告不愿意與原告結婚,還拒不返還定金,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禮金,返還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鋒摩托車一部,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期間,原告楊xx稱,考慮被告周xx、周文xx為“婚禮”的花費,同意其返還聘金15萬元,但摩托車必須返還。被告周xx與原告楊xx之間未登記結婚就以夫妻名義生活,應當認定是同居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應予解除。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登記結婚,他們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贈與所附的條件沒有成就,被告應將收取的禮金返還給原告。關于結婚聘禮是否返還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原告(反訴被告):楊xx,41歲,住臺灣省臺北市萬大路
被告(反訴原告):周xx,女,27歲,住福建省廈門市xx區
被告(反訴原告):周文xx,男,49歲,被告周xx之父,住福建省廈門市xx區
原告楊xx因與周xx、周文xx發生返還聘金糾紛,向廈門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萬后,第一被告不愿意與原告結婚,還拒不返還定金,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禮金,返還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鋒摩托車一部,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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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答辯并反訴稱,禮金及摩托車都是原告贈送給被告的,禮金已在舉辦婚禮、給媒人送紅包和添置新婚物品方面花費了近18萬元。周xx和楊xx共同生活了兩個月,只是由于原告家人拖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才導致沒有領取結婚證。故是原告方毀約,被告不負有返還禮金義務,還有權要求原告賠償被告周xx的名譽精神損失和青春損失20萬元。
楊xx答辯稱,周xx、周文xx的反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理應駁回。
廈門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8年8月,經媒人介紹,原告楊文清和被告周xx相識。后經二人父母同意,雙方決定結婚,9月24日,楊xx給周xx聘金23萬元,并立字據:“茲因本人周xx于1998年9月24日嫁與臺灣楊xx先生,收其結婚聘金人民幣23萬元,如有反悔,愿如數退還。空口無憑,特立此據。收款人:周文xx、周xx”。當天中午,女方辦理了婚宴,同時舉行“婚禮”,晚上二人住在酒店。26日以后二人居在上海,在楊xx的別墅里以夫妻名義居住,楊xx的父親對周xx也以公公和兒媳相稱。期間,楊xx將一部摩托車放置周文xx家,當時未言明是贈與還是存放。11月24日,周xx與楊xx家人發生爭執,返回廈門,后雙方教協議解除婚約,楊xx多次索要禮金未果,故此起訴。期間,原告楊xx稱,考慮被告周xx、周文xx為“婚禮”的花費,同意其返還聘金15萬元,但摩托車必須返還。周xx只同意返還2萬元。雙方當事人對法院認定的以上事實均無異議。
廈門市xx區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是一起因巨額聘金引發的涉臺婚姻案件,爭議焦點在于23萬元禮金屬于什么性質的財產,應否返還。本案原告楊xx長年居住在臺灣,被告周xx、周文xx長年生活在福建農村,生活在不同區域,故對婚約、婚姻的認識不同,釀成此糾紛。
1980年《婚姻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間不存在婚姻。被告周xx與原告楊xx之間未登記結婚就以夫妻名義生活,應當認定是同居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應予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雙方給付與接受聘金是有條件的,就是必須成就婚姻。因此,本案中的禮金是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贈與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登記結婚,他們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贈與所附的條件沒有成就,被告應將收取的禮金返還給原告。被告聲稱其用在“婚禮”上近18萬元,因不能舉證,法院不予認定。原告同意被告可只返還15萬元聘金,是其處分自己權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婚約是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訂立和解除婚約也并沒有給被告周文妹造成任何名譽損失,故法院對于反訴原告周xx要求精神名譽損失和青春損失的賠償要求不予支持,應當依法駁回。放于被告家里的摩托車被告不能舉證是贈與,故應返還給原告。
綜上,廈門市xx區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周xx、周文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原告楊xx返還聘金15萬元,先鋒摩托車一輛。[page]
二、駁回周xx、周文xx的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00年4月27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涉及三個焦點問題:
其一、男方送給女方的禮金屬何種性質?
其二、在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手續的前提下,該禮金如何處置?
其三、已訂婚、辦理“結婚”儀式但未登記,婚姻不成立后,女方可否得到“青春損失”或“名譽賠償”?
禮金目前實踐及理論中一般認定為附條件贈與,在未履行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不成立,收取禮金一方應全額返還。實踐中如果收取禮金數額較大,且已辦理登記手續,在結婚時間不長的情況下,雙方離婚,贈與方要求返還禮金,法院可視具體情況判決。若雙方結婚時間不長,禮金數額較大,可責令收受方酌情返還。
雖然從實際情況看,由于性別原因及傳統觀念,男女雙方解除婚約或夫妻離婚后,女方所受到的傷害及損害更大,但女方要求“名譽損失”或“青春損失”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一般除非有特殊情況,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