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姻生活幾年離婚時分共同財產

導讀: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根據以上,以夫妻名義同居取得的財產,如果結成的事實婚姻未得到法律認可,比如一般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結成的事實婚姻將難以被認可,所以便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民法典中婚姻生活幾年離婚時分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根據以上,以夫妻名義同居取得的財產,如果結成的事實婚姻未得到法律認可,比如一般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結成的事實婚姻將難以被認可,所以便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民法典中婚姻生活幾年離婚時分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婚姻生活幾年離婚時分共同財產
男女結婚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收入、投資收益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以夫妻名義同居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實際中,夫妻共同財產要滿足以下條件:
1、財產主體
為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并且,因為當前難以認定事實婚姻,所以以夫妻名義同居,一旦無法認定為事實婚姻,雙方即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財產取得時間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如果是在婚前,那么即不屬于。所以,以夫妻名義同居取得的財產,其實可能會被認定為婚前財產。
3、財產來源
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夫妻名義同居,以下即為同居財產: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根據以上,以夫妻名義同居取得的財產,如果結成的事實婚姻未得到法律認可,比如一般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結成的事實婚姻將難以被認可,所以便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