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在結婚幾年后會轉為共同財產

導讀:
《民法典》明確將婚前財產界定為個人財產,因此,無論經過多少年。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住房公積金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關于婚前財產在結婚幾年后會轉為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明確將婚前財產界定為個人財產,因此,無論經過多少年。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住房公積金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關于婚前財產在結婚幾年后會轉為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前財產在結婚幾年后會轉為共同財產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明確將婚前財產界定為個人財產,因此,無論經過多少年。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仍然屬于個人財產。不因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財產權屬的變化。
二、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因此,住房公積金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法律賦予的,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據此,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以夫妻離婚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不符合上述條例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可以這樣操作:
1、能用其他財產折抵,住房公積金能不動盡可能不動。即保持住房公積金在原有賬戶、原有個人的名下不動。由原有人(公積金的持有人)按判決用其他財產支付他所應支付的住房公積金數額。
2、如無財產折抵,必須對一方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可以請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另開一個賬戶。這樣既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又解決了夫妻離婚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