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幾年才算共同財產

導讀:
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那么夫妻結婚幾年才算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關于夫妻結婚幾年才算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布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舊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沖突時,舊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自然失效了,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有些財產特別是生產資料不宜分割,否則將損害財產的效用或者經濟價值,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同時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對不宜分割的財產要作為一個整體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學習或工作上對某項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優先考慮該物品分給這一方,如果雙方都需要,則考慮哪一方更需要。
對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對一些特定物品,如與人身關系密切并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獎品等,可以根據物品來源,分給獲得一方所有。其他一些共同物品,如果沒有特別實際需要的,也可以考慮財產來源分割。
雙方當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如果分割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則應當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補足。
在司法實踐中,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