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聯合承包的概念及法律性質

導讀:
建設工程聯合承包的概念及法律性質
案情簡介
聯合承包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經營的承包單位聯合起來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選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并協調各單位之間的關系,是相對于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通常涉及技術復雜、規模巨大的工程項目。因為根據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總承包聯合體無法采用緊密型企業的聯營形式,所以聯合體只能享有松散型聯合體的法律地位。聯合體對內依照聯合體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承擔各自的責任,對外則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
聯合體也稱為聯營體,是企業之間為完成某一特定項目而聯合成立的臨時性合作組織,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均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相應能力及資質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組成臨時的、松散型的聯合體,對招標人及招標項目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在中標后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走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其成立及運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上述法律對聯合體法律特征、法律責任作出
了原則性規定,是聯合體的基本法律依據。
律師說法
總承包聯合體的法律地位指的是作為總承包主體的聯合體在實施聯合總承包組織管理過程中的主體性質及其相應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則》規定的聯合體主要有兩種形式:緊密型聯營、松散型聯營。緊密型聯營(即法人型聯營)指的是聯營體經工商登記,成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型企業;松散型聯營指的是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各自獨立經營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為《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因此,對于新設立的、未承建過相應項目的企業而言,無法取得相應資質或者僅以低資質為準,故總承包聯合體不能成為緊密型即法人型的聯合體。同樣,雖然2007年6月1日實施的新《合伙企業法》賦予法人聯合設立合伙型法人企業的權利,但基于同樣的資質要求的原因,總承包聯合體也無法登記注冊為法人企業,不構成合伙型企業。
因此,總承包聯合體作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有相應資質及專業能力的、為完成某項重大項目而組成的合作組織,只能享有松散型聯合體的法律地位。松散型聯合體不具備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律特征,不能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主體,不能對外簽訂任何合同及履行相關義務,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更不能成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主體。聯營各方根據聯合體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且對內承擔協議約定的責任,對建設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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