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法律性質

導讀:
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法律性質
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法律性質
《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條規定:“本法所稱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物權法》第208條也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根據上述二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對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法律性質作一點探析: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而建設工程保證金之債是為擔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確立的一種法律關系,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法律性質可以看作是擔保之債中質權的質物。理由是:
第一,建設工程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標階段,投標保證金是為了擔保投標人在招投標期間履行招標文件規定的義務、并在中標后與招標人簽定合同、確立雙方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履約保證金是為了擔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設過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義務;質保金是為了擔保保修義務人合同約定的保修責任的落實。因此,建設工程保證金制度的確立是發軔于工程建設擔保的初衷,其具有擔保性質。
第二,建設工程保證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實務中,投標保證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標程序,比如成都市發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針對投標保證金發出了《關于成都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實行集中監管的通知》該文件要求對投標保證金實行集中監管、專戶管理。文件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須明確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賬號、戶名,并在第9條明確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樣,根據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的法律含義,其用途也特定為擔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缺陷的修復。工程實務中,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一般也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第20條規定:“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必須通過投標人或中標人的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方式繳納或退還。”
第三,建設工程保證金之債只能根據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存在于特定的權利義務主體之間,已如前述,在此不贅。
第四,建設工程保證金之債保障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即根據前述工程建設不同階段所具體確定的權利人。
第五,建設工程保證金之債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即具體確定的一筆資金款項。從法律性質上講,建設工程保證金屬于物權中的動產物權。
第六,建設工程保證金一般由特定義務人交付給特定權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特定權利人對保證金進行法律上的處分。
綜上,工程實務中,建設工程保證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階段特定、權利主體特定、標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并結合建設工程保證金的上述特征,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法律關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債務人以特定的金錢對合同履行進行擔保的一種質押行為,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法律性質是一種金錢質權標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