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保證金的種類及法律含義

導讀:
建設工程保證金的種類及法律含義
建設工程保證金的種類及法律含義
梳理我國現行法律、政策規定和歸納工程實務中的一般做法,我國現行工程建設中的保證金種類主要有如下三種:
1、投標保證金
針對《招標投標法》出臺后招投標實務中的具體情況,我國一系列國家政策細化規定了投標保證金制度,且招投標實務中也廣泛運用了投標保證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7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國務院行政法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否則應當作廢標處理。”
綜上,可以認為我國已經確立了投標保證金的法律制度。根據招投標實務情況來看,投標保證金主要是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的一筆資金款項。設置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在招投標階段對投標人進行制約,以防止其中標后的不誠信行為給招標人造成損失、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標人的權利。投標保證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標階段,定標后,沒有中標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返還。
2、履約保證金
《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通常,上述兩條法律規定被普遍認為是我國確立了履約保證金的法律制度。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和工程實務中的做法,履約保證金主要是在簽定合同后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的一筆款項。目的是為了在施工過程中對承包人進行制約,以彌補其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履約保證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階段。
3、質量保證金
根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質保金是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資金,以確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質量缺陷予以修復的一筆款項。此筆款項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或者質保金返還期限屆至之日。
根據以上法律性規定可以總結建設工程保證金的法律含義為,建設工程保證金是指為確立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建設工程的不同階段期間),特定義務主體向特定權利主體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質和目的的金錢之債,收取建設工程保證金一方為債權人,交納建設工程保證金一方為債務人。以上三種類型的工程保證金,其法律性質有所不同,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處理規則。工程實務中,這三者一般有個轉化過程,投標人在招投標階段交納了投標保證金并中標后,其投標保證金一般轉化為履約保證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履約保證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轉化為質保金。工程實務中,隨著保證金性質的轉化,也產生過一些法律上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