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管轄的約定

導讀:
工程施工合同管轄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網友認為:
關鍵是現在很多企業都是胡亂套用合同格式模板,只要是個工程不分種類不分性質都套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導致約定管轄這塊不知道到底可以正常約還是只能是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實在不好區分到底是不是施工合同又不想在工程所在地管轄的話,就約定仲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攬合同,不適用一般的承攬合同的規定。一般的家庭裝修是被認定為承攬合同。你說的那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里面的一些規定過時了,那是2005年1月1日頒布的司法解釋了。不動產專屬管轄,是2015年的新的規定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要妥妥地擺脫法院的管轄,可以約定仲裁,例如約定北仲管轄,北仲仲裁員的水平也還蠻高的,小地方的一些仲裁委就別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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