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建筑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與人民生命安全,關系到建筑企業(yè)的長久發(fā)展,關系到工程的適用性和社會效益性。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有哪些
律師回答:
⑴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⑵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⑶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經對方確認后執(zhí)行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jù)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fā)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yè)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guī)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yè)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fā)現(xiàn)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tǒng)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