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有哪些抗辯權

導讀:
合同履行抗辯權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因為抗辯權是依附于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那么,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有哪些抗辯權?
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有哪些抗辯權
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合同當事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抗辯權應滿足條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提高抗辯權的前要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鑒于同一個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承擔對待給付的義務。
2、在當事人雙方負有的對待債務中沒有約定履行順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經屆至,則產生合同債務的履行問題。既然雙方互負債務,所以就有一個雙方的履行順序問題需要解決。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當事人的履行順序的,按照約定履行即可,也不會產生問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問題。只有在合同中未對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順序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合同的履行順序的問題。正是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順序產生了歧義,所以才應按照一定的方式來確定當事人誰先履行誰后履行,以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同利益。
3、必須是對方未履行義務,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關鍵桂件之一。其適用的前提就是雙方均沒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債務。其中一方已經履行其債務的,則就不再出現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情況,另一方也應當及時對其債務作出履行,對方向其請求履行債務的,不得拒絕。
4、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對方能夠履行合同為必要的。如果對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失去了意義。
保證人一般抗辯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保證人一般抗辯權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保證責任方式的限制。無論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要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債務人的這些抗辨權。也即基于保證的從屬性,保證人行使屬于債務人合同抗辯權的權限與債務人完全相同。
2、一般抗辨權雖然來源于債務人,但不為債務人專有,債務人放棄抗辨權也不影響保證人的繼續享有和行使。保證人雖然不是主合同當事人,但在與主合同有從 屬關系的保證合同中負有保證責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實質是對保證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替代保證人的意思表示,保證人的抗辯權不因此消 滅。
3、一般抗辯權的行使主要是針對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進行,因為這些事由的存在,產生債務人可以拒絕或延緩債權人請求權行使的后 果。如可撤銷事由使合同不履行得以成立、時效喪失使債權人債的請求喪失勝訴權、同時履行及不安抗辯事由的出現使義務人可以拒絕先行給付以延緩對方請求權的 行使。
4、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主合同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行使一般抗辨權。保證人以自己的身份獨立抗辨,是由保證合同相對獨立性決定的,行使目的在于延緩或免除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以最大程度地保護保證人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