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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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了實施該項目,該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批手續,并獲得相應的批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反報批義務的行為予以處罰,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報批義務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規定,需要向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報批或備案的義務,現在,該公司面臨著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公司未按時履行報批義務的行為是否構成了違法行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律上,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可能會導致以下法律后果:1. 行政處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法行為者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責令停工或拆除等措施,以制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合法秩序。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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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那么權利義務沒有履行完合同會失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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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借貨的借條丟失不履行還貨義務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后法院立案的條件是:(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未注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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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責任的,屬于違法行為,老年人和子女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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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此,保管人應:1、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條規定,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托給他人履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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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先合同義務、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及后合同義務相繼確立,使附隨義務有了完整的理論基礎。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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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該法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三)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權過問出賣人生產經營和標的物取得情況,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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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后,本文僅對該類合同的概念和主要內容做個簡單的介紹,關于承攬合同的特點、定作人承攬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如何解決等等,可以關注筆者后續這個系列的文章,會更一步深入闡述,承攬合同中的&ldquo,這和承攬合同的特殊性有關,因為有的定作人是自帶材料進行定作或者修理等等,那么在這一類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只要負責用自己的技術、勞力、設備完成工作即可,那么承攬合同的概念也就很好理解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0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工、定作、檢驗、測試等,定作人可根據標的特點選擇適合的承攬方式,首先在承攬合同中,要先了解&ldquo。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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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權質押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該怎么做債權質押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向質押的合同債權之債務人主張權利。合同債權質押與動產質押的差異在于質押標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產生的請求權,而后者則為有體物動產。合同債權質押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和三個債權:三方當事人是指質權人(債權人)、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此例中,銀行對A享有貸款債權,A對C享有租金債權,以租金債權作為擔保質押于銀行,以保障銀行貸款債權的實現,即為合同債權質押。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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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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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工程承攬的價款或酬金,應當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充分協商達到一致意見以后,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表示,這是工程承攬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以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產任務為履約內容的,承攬方履約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人力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加工承攬方所在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即合同履行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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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如果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應當及時予以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另一方面,定作人在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監督檢驗時,不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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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后合同義務包括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協助”是指當事人幫助、配合對方當事人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后事宜。如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后,銷售者還負有售后服務義務。“保密”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后對于了解到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與違反給付義務一樣,違反后合同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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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目的能順利實現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如《合同法》第259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保密義務又稱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那么合同訂立時需要履行什么樣的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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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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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今天下午到朝陽法院開一起合同糾紛的庭 這已經是我春節回來后開的第8個合同糾紛庭 作為企業發展顧問,開庭的時候,我腦子里面不僅想的是這個案子怎么打,更多的時候想的是為什么在企業經驗管理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合同糾紛? 總結下來,無非是三個環節沒有做好 1、事前的調查和考慮缺失。要么合作的人不對,要么承諾的事情做不到 2、合同履行沒有流程,沒有權利義務的概念。在出現我方或對方違約情形時候,沒有任何防范意識 3、出現問題愛拖,懸而不決。該終止不終止,該解除不解除,持續僵局,等到很多事情都熬成了被告才發現自己有理說不清 最后,給企業家們的提醒是:善用你的企業顧問,不要顧得上才問,顧不上就不問??
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涉及到繼承分割財產錢的問題啊,估計啊兄弟姐妹們十有八九都會吵架,其實啊,大家吵架的原因呢,很簡單,總希望自己呢能夠多分點,最起碼呢也希望能夠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這個想法呢,絕對是錯誤的,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老人的子女們都有權利分割遺產,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平均分配,很多人呀,都有這個誤區,以為呀,每個人都能分到一樣多的遺產,實際上呀,遺產分配啊,原則上是公平,而不是絕對的公平。根據啊民法典的規定,子女呢,在分配遺產時,要考慮到他們對老人的贍養情況,如果某個子女呢,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是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他們可能會分到更多的遺產,而如果呢,有贍養能力。
卻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分遺產的時候呢,就比較少,或者呢,根本就分不到遺產。法律規定是明確的,但需要你有證據來支持,所以呢,在處理遺產糾紛的時候,證明自己啊,對老人的贍養貢獻是非常重要的,這需要專業的律師來幫你梳理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呢,可能決定了你能分到多少遺產。雖然孝順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每個子女啊都有責任去履行,如果你的付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甚至呀在遺產分配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這無疑會讓人感到心寒。請記住,只要你堅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采取正確的方式,法律始終會站到正義的一邊。如果你有類似的問題,歡迎私信我們,我們一起來幫你。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