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后工程造價計價稅率降低,工程款應如何支付?

導讀:
施工后工程造價計價稅率降低,工程款應如何支付?
2019年2月15日施工方與業主方簽訂《協議書》,協議約定了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等相關條款,同時約定“承包價格按綜合單價執行,綜合單價包含人工費、主輔材料費、機械費、措施費、安全文明施工費、材料二次搬運費、管理費、利潤、稅金、工程驗收費、資料費、實驗檢測費等相關的所有費用,過程中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費用”;對稅費的處理雙方約定:“由施工方開具10%增值稅專用發票,費用由施工方承擔”。
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19年12月辦理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2019年3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下發通知規定:“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
2020年1月20業主方作出《關于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稅率處理的說明》,告知施工方國家調整稅率后,工程價款與合同約定相差1%,就該部分工程款暫緩支付。
業主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一葦王興波律師法語:
1、施工方與業主方于2019年2月15日簽訂《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
2、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三款中規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施工方已經完成施工工程,且雙方已經進行了工程價款結算,業主方應根據合同約定支付施工方工程價款。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稅金的征收主體是國家稅務部門,業主方無權扣除1%的稅金,施工方作為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應為法定納稅主體并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為深化增值稅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下發通知規定:“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此舉為國家降低建筑施工企業稅負負擔的做法,按照何種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施工方均應嚴格執行。
綜上所述,王興波律師認為:業主方的做法不合理,業主方不應扣除1%的價差稅款后再支付施工方。但施工方也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避免承擔行政責任。
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大案要案,扎實的法律功底,廣闊的思維視角,致力于實現當事人權益的最大化,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在非訴領域,擔任多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具備較強的合同技能,尤其擅長合同起草、合同審核、商務談判;專長領域:建設工程,債務債權,損害賠償,合同法,公司法,常年法律顧問,知識產權,金融,銀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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