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應該如何確定?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應該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涉及居民人身安全。因此,現行法律對于建設工程規范較為嚴格,嚴格禁止轉包、違法分包,禁止將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給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但實踐中存在著好多因為這一原因而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應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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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應該如何確定?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靳恒偉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主要理由是:
第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如果以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作為合同有效的唯一必備要件,上述第1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就沒有意義,因為第1條規定的無效的合同,在工程經驗收合格后,都會成為有效合同,這與司法解釋打擊建筑業市場的違法活動,規范建筑市場的經營活動的制定初衷相違背,間接鼓勵了無效合同的簽訂及履行。
第二,其他關于工程款支付標準的觀點和意見,都在某種程序上存在審判實務中不好掌握的問題。比如合同無效后,按照工程造價成本由發包人折價補償承包人,但如果按照工程定額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作為計價標準計算工程的造價成本,都需要委托鑒定,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擴大當事人的損失,可能導致案件審理期限延長,不能及時審結案件,不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靳恒偉律師解析:
建設工程施工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依法視為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有效合同處理的,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價款,根據法理,承包人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但如果合同未對因重大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進行約定,則增加的工程量據實結算工程價款。
由此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時,可以主張結算價款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是先決條件。
在合同有效的條件下,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一旦施工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應區分合同無效的原因。如果造成合同無效的條件中,不是由于價格條款無效造成建設施工合同無效。如,屬于非法轉包、非法分包,沒有相應資質承包工程等原因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價格條款或結算條款本身不是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原因,只要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或結算條款并無不妥。
靳恒偉律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碩士。專業領域:投資股權、房產建設工程、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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