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應該怎么賠償

導讀:
在合同期限內,雙方當事人為合法雇傭關系。如果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那么,聘用制解除合同多久?下面大律網專業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聘用制解除合同多久
最長為30天。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合同應該怎么賠償
單位解除合同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按照以下方式賠償:
1、合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如勞動者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協商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有權在醫療期內進行治療和休息,不從事勞動。但在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就有義務進行勞動。如果勞動者由于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動崗位,選擇他力所能及的崗位工作。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完成,說明勞動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以便勞動者在心理上和時間上為重新就業做準備。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沒有具備從事某項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崗位的工作任務,這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這是用人單位負有的協助勞動者適應崗位的義務。如果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單位的職業能力,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項規定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的體現。這里的“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自然條件、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況。發生上述情況時,為了使勞動合同能夠得到繼續履行,必須根據變化后的客觀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變更的協商,直到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就沒有存續的必要,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只有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