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分包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導讀:
建設工程的分包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進入21世紀以后,我國的建筑市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得更加繁榮。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存在著一些不和諧的因素。比如,因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導致建筑物質量低下或工程無法繼續下去的現象就時有發生。而每一項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國計民生,影響巨大。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的分包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律師回答:
1、除非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人同意;2、承包人只能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3、第三人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第三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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