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分包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建設工程不僅有總包還有分包的模式,在建筑工程中總包方要對所有事情負責,而分包方只需要對工程進行監督管理,而且分包方要與總包方簽訂合同,雙方也有一定的責任連帶關系,所以建筑工程分包也有要遵循的原則,那么建設工程分包遵循的原則有哪些呢?下面大律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總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或單項、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其中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術復雜、工程質量要求高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體結構;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是指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結構和技術要求相同的群體工程,總包單位應自行完成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
3、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將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屬于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的調試工作、吊裝工程的焊縫探傷檢查、打樁和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
5、為保證工程質量,切實保護發包人的利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系和管理關系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協調工作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內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等。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分包也有兩種類型,分別是一般分包與指定分包,在分包的過程中應當要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如果發包人不同意將建設工程進行分包,那么就不可以進行分包,分包方與總承包方對工程具有連帶責任。以上就是建設工程分包遵循的原則有哪些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