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常見的勞務分包模式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中,常見的勞務分包模式有哪些?
建筑企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對建筑企業而言,勞務成本占總成本的20%-30%,勞務分包是建筑施工中把技術和管理轉化為產品的末端組織,是工程項目管理中最關鍵、最活躍、也最不穩定的因素之一。那么建設工程中,常見的勞務分包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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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中,常見的勞務分包模式有哪些?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邵鑫律師解答:
(一)“勞務小清包”。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實現人工費、小型機具費、零星材料等包干的分包模式。
(二)“勞務大清包”。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實行人工費、混凝土損耗、鋼材損耗、模板、周轉材料、零星材料、機具設備及臨時設施費等包干的分包模式。
(三)“勞務清包工”。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實行純人工費包干的承包模式。
(四)勞務派遣模式。勞務派遣是指建筑企業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建筑企業,從事建筑企業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勞務用工形式。
(五)內部作業隊伍模式。內部作業層隊伍形式勞務分包,是由建筑企業的項目部與內部作業隊伍簽訂內部經濟承包協議,以工資單形式結算和支付。
(六)直接勞務合同模式。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邵鑫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和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見,勞務分包合同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方為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具有勞務作業的法定資質(即:施工勞務資質),沒有法定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2、勞務作業承包人應與工程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勞務作業承包人是從其他勞務作業承包人手中取得勞務分包工程,則構成了轉包或再次分包,屬違法行為,其簽署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當屬無效。
邵鑫律師,本律師執業經驗豐富,深耕于房產、建設工程領域,帶領團隊多次成功解決了房產及建設工程糾紛。屢次組織交流、調解,并針對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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