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應從哪幾方面加強與業主的協調

導讀:
監理工程師應從哪幾方面加強與業主的協調
為了改變我國工程建設領域中存在的質量低劣、監理市場混亂、監理服務不到位等問題的一個重要的手段就是引人國際推行的工程監理制度。
法律咨詢:監理工程師應從哪幾方面加強與業主的協調
律師回答:
1.監理工程師首先要理解建設工程總目標、理解業主的意圖。對于未能參加項目決策過程的監理工程師,必須了解項目構思的基礎、起因、出發點,否則可能對監理目標及完成任務有不完整的理解,會給他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難。
2.利用工作之便做好監理宣傳工作,增進業主對監理工作的理解。3.尊重業主,讓業主一起投入建設工程全過程。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