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工程監理單位與業主是什么關系

導讀:
我國的工程監理單位與業主是什么關系
我國的工程監理是作為對計劃經濟條件下所形成的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新制度提出的,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國推行的。因而,不僅在各級政府部門中設立了主管工程監理有關工作的專門機構,而且制定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提出國家推行工程監理制度,并且明確規定了必須實行工程監理的工程范圍。
法律咨詢:我國的工程監理單位與業主是什么關系
律師回答:
被委托與委托關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