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是什么關系

導讀: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是什么關系物的擔保是以物擔保債務的履行,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人的擔保是以人的信譽擔保債務的履行,指民法典規定的保證。這一規定區分三種情況對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做了規定: (一)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系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按約定實現。因為,如果債權人先行使人的擔保,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后,還需要向最終的還債義務人即債務人進行追索。而且,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先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人也是不公平的。那么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是什么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是什么關系物的擔保是以物擔保債務的履行,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人的擔保是以人的信譽擔保債務的履行,指民法典規定的保證。這一規定區分三種情況對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做了規定: (一)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系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按約定實現。因為,如果債權人先行使人的擔保,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后,還需要向最終的還債義務人即債務人進行追索。而且,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先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人也是不公平的。關于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是什么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是什么關系
物的擔保是以物擔保債務的履行,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人的擔保是以人的信譽擔保債務的履行,指民法典規定的保證。被擔保的債權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一規定區分三種情況對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做了規定:
(一)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系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按約定實現。
(二)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因為,如果債權人先行使人的擔保,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后,還需要向最終的還債義務人即債務人進行追索。如果擔保權人先行使物的擔保,就可以避免保證人日后再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煩瑣,減少實現的成本和費用。而且,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先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第三人與保證人處于擔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還債的最終義務人,債務人才是最終義務人。因此,債權人無論是先實現物的擔保還是先實現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人或者保證人都存在向債務人追索的問題。為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充分實現,法律應當尊重債權人的意愿,允許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享有選擇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