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系是什么

導讀: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定作人與承攬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應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
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系是什么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屬于兩種不同的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定作人應協助承攬人完成工和任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順延履行期限,超過順延期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充分說明定作人履行協助義務不是自愿行為,而是法定義務。
2、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提供材料、技術資料,協助承攬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準備工作。
3、按期支付報酬的義務。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作報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作報酬,承攬人可以滯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遲交付的保管費和承擔由此產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定作人與承攬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應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
4、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技術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