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中組織協調工作

導讀: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中組織協調工作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中組織協調工作的中心
什么是組織協調工作:工程項目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系統中活躍著建設單位、承包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與工程有關的其它單位等要素。這些要素各有自己的特性、組織機構、活動方式及活動的目標。這些要素之間互相聯系,也互相制約。為了使這些要素能夠有秩序地組成有特定功能和共同活動目標的統一體,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力量進行組織和協調,這個力量就是監理單位的組織協調工作?!敖M織”的含義是“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統性或完整性”?!皡f調”的含義是“配合得適當”。組織協調就是通過外力使整個系統中分散的各個要素具有一定的系統性、整體性,并且使之配合適當。換句話說就是力求把系統中原來分散的各要素的力量組合起來,協同一致,齊心協力,實現共同的預定目標。
只有監理單位具備最佳的組織協調能力:在系統中的各要素中只有監理單位才具備最佳的組織協調能力,其原因是:1、監理單位是建設單位委托并授權的,在施工現場唯一的管理者,代表建設單位,并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授與的權力,對整個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與管理。2、監理人員都是經過考核的專業人員,他們懂技術、懂管理、懂法律、懂經濟,一般要比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有著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管理經驗,能夠駕馭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的有效運行。3、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根據有關的法令、法規有自己特定的權力,例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時,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中,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七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根據《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十七條第款: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有任何意見和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總監理工程師是組織協調工作的中心:綜上看來,監理單位必然要承擔起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工作,這項組織協調工作貫穿于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原則規定,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核心和領導者,因此在組織協調工作中,總監理工程師應自覺地始終處于組織協調工作的中心地位并積極地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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