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施工管理中監理單位及總監

導讀:
工程建設施工管理中監理單位及總監
工程建設施工管理中監理單位及總監理師的法律問題
監理單位的法律地位:監理單位與發包人就某一工程項目簽訂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代表發包人對承包單位監督。雙方建立的是委托代理關系,監理單位是發包人的委托代理人。
總監理師的法律地位:總監理師受監理單位的委派,代理監理單位履行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約定的職責,其行為是監理單位的職務行為,因其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單位的法律后果最終由發包人承擔。
監理的權力:主要有1、設計變更權;2、價款確認權;3、工期延誤審查權;4、工程質量監督權等。
法律建議:
1、工程有監理的,要充分了解監理的授權范圍,對監理的無權代理行為要理直氣壯地拒絕。
2、注意收集、保存監理人的行為記錄,以備工程索賠和工程訴訟之用。
3、監理與發包人委派的工程師權利交叉或授權不明時,這對承包人非常有利,承包人可充公運用民法通則中的有關法律條款,追究發包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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