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合同糾紛涉嫌合同詐騙罪

導讀:
如今,人們對于教育非常重視,很多培訓機構機構也是抓住了家長們的弱點,鉆合同的空子,由于處理不當從民事合同糾紛演變成刑事犯罪。下面大律網專業律師給大家詳細介紹了培訓合同糾紛涉嫌合同詐騙罪。
培訓合同糾紛涉嫌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齊滿鎮,騙取對方的財物。隨著市場的不斷擴大,利用簽訂合同欺詐錢財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小編對該問題分析并整理了相關給大家閱讀。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要包括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等行為。
而對于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對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存在以上行為,數額達到二萬元及以上的,即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違約與合同詐騙的區別在哪里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但二者的客觀表現卻有著相同或相似之處。
合同詐騙犯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受到損失,并且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有某些欺騙性的因素,則前者是合同詐騙罪,而后者是合同糾紛,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然而,在實踐中,區別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較困難的,二者的根本不同點,在于行為人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就是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遇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使當事人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為合同糾紛。比如,在簽訂合同時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既可能是合同詐騙犯罪的一種形式,也可能是合同糾紛中的民事糾紛。又如,合同簽訂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既可能是行為人出于經營困難造成的,也可能是行為人見利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絕履行自自己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說既可能是合同糾紛,也可能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糾紛,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而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兩者區分的關鍵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或騙子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目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例如虛設擔保固然是合同詐騙的種手段,但不能據此認為凡是虛構擔保的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雖然虛設了擔保,但目前是為了通過合同的履行來實現商業上利潤的,則仍屬于合同糾紛的范圍。行為人簽訂合同后,事實上沒有履行,但沒有履行并不一定是合同詐騙,可能是行為人的經營困難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