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合同中的詐騙罪與糾紛

導讀: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但二者的客觀表現卻有著相同或相似之處。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受到損失,并且后者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有某些欺騙性的因素,則前者是合同詐騙罪;而后者則是經濟合同糾紛,二者有本質不同。而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例如虛設擔保固然是合同詐騙的一種手段,但不能據此認為凡是虛設擔保的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那么探析合同中的詐騙罪與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但二者的客觀表現卻有著相同或相似之處。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受到損失,并且后者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有某些欺騙性的因素,則前者是合同詐騙罪;而后者則是經濟合同糾紛,二者有本質不同。而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例如虛設擔保固然是合同詐騙的一種手段,但不能據此認為凡是虛設擔保的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關于探析合同中的詐騙罪與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但二者的客觀表現卻有著相同或相似之處。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受到損失,并且后者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有某些欺騙性的因素,則前者是合同詐騙罪;而后者則是經濟合同糾紛,二者有本質不同。然而,在實踐中,區別二者分界線往往是比較困難的,二者的根本不同點,在于行為人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就是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遇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使當事人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為經濟合同糾紛。比如,在簽訂合同時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為既可能是合同詐騙罪的一種形式,也可能是經濟合同糾紛中的民事糾紛。又如,合同簽訂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既可能是行為人出于經營困難造成的,也可能是行為人見財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說既可能是經濟合同糾紛,也可能是合同詐騙罪。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經濟合同糾紛,以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而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兩者區分的關鍵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或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但對行為人主觀目的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例如虛設擔保固然是合同詐騙的一種手段,但不能據此認為凡是虛設擔保的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行為人雖然虛設了擔保,但目的是為了通過合同的履行來實現商業上利潤的,則仍屬于合同糾紛的范圍;行為人簽訂合同以后,事實上沒有履行,但沒有履行并不一定是合同詐騙,可能是行為人的經營困難造成的。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兩者進行區分:①主觀方面。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虛構、隱瞞真實真象,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②履約能力。行為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擔保。③欺騙手段的程度。行為人是隱瞞真象、虛構履約能力,還是只在數量、質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實之處。④履行合同的行為。訂立合同后,行為人是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坐等對方履約上當,在獲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還是對履行合同有較積極的態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時又承擔了一定的義務。
因此對兩者界限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還是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經濟利益。而要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必須從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騙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為,違約后的表現等幾方面分析、判斷。
1、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能力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動,而不是虛假的行為。(1)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呢?下列情況應視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①行為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即已具備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資金、物資或技術力量。②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不具備履約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能夠合法地籌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資金和物品。③即使行為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實際履行義務時,自己或他人能夠提供足夠擔保(包括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創造條件履行合同,非法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僅僅以此為根據去下判斷,也會有失偏頗。因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和大小是受主客觀各種因素制約的,并且處于一種可變狀態。(2)因此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是非常復雜的,必須從案件的主客觀方面進行全面的分析,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對二者的區分是至關重要的。
2、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欺騙手段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無中生有,編造虛偽的事實。如根本沒有對方所需的貨物、貨源,卻謊稱有貨,價格優惠,能及時供應;根本沒有經營資格或條件,卻設置集資合營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術和設備的假象。②有意隱瞞真象,以假充真。如假冒廠長、經理、采購員、促銷員等身份,甚至打著名人、“高干家屬”等招牌欺騙對方,偽造工作證、介紹信、銀行憑證等證件和印章使對方上當。③規避法律,利用對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對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條款中大做手腳,通過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對方財物的實質。
在經濟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也會有某些虛假的成分或者可能存在某些欺騙因素,只是在履行合同中違反合同的個別條款,但行為人客觀上有一定的履約能力。
3、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一般來說,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合同簽訂以后,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會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的,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只是象征性的為了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后得到的財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根本不履行合同,或作與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無力償還。對于這種情況,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條件,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標的物的處置情況在行為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行為人已經合法取得了依法轉移的財物所有權,當事人對其處分固然無實際意義。但若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占有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的處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詐騙犯由于具備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因此,行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財物的控制權,則通常將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揮霍,或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有的則攜款潛逃,根本不打算歸還。
5、行為人在違約后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一般來說,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現自己違約或經對方提出自己違約時,雖然從其自身利益出發,可能進行辯解,以減輕自己的責任,但卻不會逃避承擔責任。在自己違約確鑿無疑之后,會有承擔責任的表現,并有一定的承擔責任行為。而利用合同進行欺騙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沒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糾紛發生后,行為人往往會想方設法逃避承擔責任,使對方無法挽回已遭受的損失。
合同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就是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觀上利用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我國著名的刑法學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論述合同詐騙罪中曾精辟地指出:“行為人主觀上以及實際行動中是否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確定其行為。性質的關鍵,”這更明確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之間的本質區別。




